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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局、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发展改革局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珠海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要求,积极服务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幼有善育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市级统筹、以区为主、镇(街)参与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得到落实,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100%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覆盖率达100%。创建2个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和2个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城乡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更加协调。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保教质量有效提升。
2023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46%以上(不含购买学位);各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3%以上。
2024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不含购买学位);各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4%以上。
2025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2%以上(不含购买学位);各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到95%以上,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幼儿园。除鹤洲新区外,每个镇原则上至少建成2所以上规范化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至少举办1所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规范化村级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全市各区完成国家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申报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补齐普惠资源短板
1.加快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统筹区域适龄幼儿数量、人口变化趋势、幼儿园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科学测算学位需求,确定2023-2025年公办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实现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5085”普惠目标。确定一批优先改建、扩建项目,持续增强学位保障能力。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各区(功能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2.规范开展小区配套园建设。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落实在规划、投入、移交、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按照《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包括城乡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和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并与小区首期建设项目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须独立核算造价、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随主体资产造价等资料一并列入移交;对出现缓建、停建、不建等问题,必须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及时移交辖区政府或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各区(功能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3.择优回收一批幼儿园。各区以城镇住宅小区、外来人口聚集区、产业聚集区、商业区等学位紧缺区域为重点,结合辖区幼儿园布局结构,统筹考虑回收成本、办园条件等因素,优先确定一批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幼儿园或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通过回收的方式举办成公办幼儿园。鼓励租约未到期的民办幼儿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委托办成公办幼儿园。(各区(功能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4.鼓励多主体办园。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和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所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批设立且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鼓励支持在珠高校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举办公办幼儿园。落实《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更多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5.推行托管服务。贯彻落实“一老一小”优养优育计划,推进“幼有善育”,按照“合理收费、自愿参加、主动公开”的原则,在全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推行晚托和暑期保教服务。通过公办先行,带动民办,提升幼教的普惠性服务功能。(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功能区)配合)
(二)强化经费保障
1.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财力统筹,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确保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持续落实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推动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5%,并争取逐年提高。(各区(功能区)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2.加大市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奖补激励作用,推动各区加快建设一批上等级的规范化公办幼儿园,有效促进办园质量提升。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权责划分的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20〕2号)要求,按比例对各区幼儿园建设予以补助。市财政继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区扶持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通过规范化幼儿园评估、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实验区(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创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的奖补和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等学前教育相关的工作。其中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予以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评估的规范化幼儿园分农村、乡镇、城市幼儿园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办园条件。继续实行学历进修奖补,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持证在岗教师,在取得毕业证书的次年予以一次性奖励,取得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分别奖励5000元、6000元、8000元。上述政策所需资金按规定在年度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额度内统筹分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
3.加大区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学前教育主导作用,实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一体化资助、项目奖补等财政投入制度,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各区结合财力状况,每年为公办幼儿园(含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属性幼儿园)的基建维修、教育教学设备添换等安排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正常运转。对通过评估的市一级幼儿园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规范化、区一级、市一级和省一级评估的公办属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300元/生/学年的标准连续3年进行补助。继续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各区每年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价,对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不低于省一级5万元/班/年、市一级4万元/班/年、区一级3万元/班/年、其它规范化2万元/班/年的标准予以办园补贴,综合评价不达标、办园质量差的普惠性幼儿园发放部分或不发放奖补资金,综合评价办法及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由各区自行制定。继续实行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政策,对在普惠性幼儿园工作满3年的持证上岗合同制聘用的保教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期从教津贴,并建立定期增长机制。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辖区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儿童、孤独和残疾儿童按2000元/生/学年的标准予以入园资助,资助资金按照学籍隶属关系由各区财政负担。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上述奖励和补助标准。(各区(功能区)牵头)
4.健全收费调整机制。各区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结合政府部门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成本,明确各方分担比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各区依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各区(功能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
1.构建教师培养体系。建立市、区、园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协同创新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体系,探索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一体化发展的方法路径,委托具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作为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的院校。实施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到2025年,实现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比例达98%以上。(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2.健全教师培训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分级培训制度,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市、区教师队伍培训规划,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本级幼儿园骨干教师、园长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提升素质。落实新任教师培训和教师职务培训制度,创新开展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培训,促进保育教育水平整体提升。(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3.加强教师编制和待遇保障。加大事业编制挖潜创新力度并向学前教育领域适当倾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应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保障教师工资待遇,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区(功能区)牵头,市委编办、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4.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党建和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选拔聘用入口关。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全员持证上岗要求。深化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优化岗位结构比例。分区域分类别开展幼儿园游戏、幼小衔接等优秀活动案例遴选,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职称评审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四)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1.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动监管机制,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小学化”“无证园”等行为,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办园条件、安全防护、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保障幼儿园规范发展。(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严格过程监管。规范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或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系统信息,确保机构信息准确和系统人籍一致。落实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纳入各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3.加强财务监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财务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和用途,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落实监管责任。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属性幼儿园)要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规范和部门预算管理、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勤俭办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区要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加强安全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以更高水平的“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为抓手,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园托管(晚托和暑期保教服务)、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各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5.加大治理力度。加强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功能区)牵头,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五)提高保教质量
1.开展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行动。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改善乡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推动各类幼儿园规范达标。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金湾区和斗门区各建设1个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的带动作用,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支点,推进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辐射引领镇域内其他各类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2.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开展广东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健全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保障体系、教师培训体系、质量评价体系和教研指导体系,促进学前教育协调发展。组建学前教育集团,完善优秀人才流动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优势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学前教育科学保教示范工程,推进5个省级幼儿园科学保教示范项目的培育和遴选推广20个幼儿园自主游戏优秀活动案例,促进和带动幼儿园保教品质整体提升。(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3.推进幼小衔接攻坚行动。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推动30所实验园与小学建立科学衔接机制,并总结推广20个幼小衔接活动优秀方案,提高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教研部门建立幼儿园和小学阶段学段互通、内容融合、形式科学、氛围积极的联合教研制度,有效指导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活动,逐步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4.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严格专业标准,建立健全教研员准入和退出机制,遴选优秀园长和教师充实教研岗位。借力高等院校组建兼职教研员队伍,按照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机制,充实市、区教研力量,提升教研水平。各区配备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个镇(街)配备1名专兼职教研员,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专职教研员并成立教研组,形成“市、区、园”三级专兼结合的专业化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教研员要深入幼儿园保教实践,研究解决教师保教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分享教研资源和成果,共同提升保教质量。全面开展智慧教研,加强教研活动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施“珠澳姊妹园缔结计划”,推动大湾区学前教育教研交流与合作。(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5.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实行幼儿园自评、各区评估和市抽查的监测机制,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建立学前教育专兼职督学队伍,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监测制度,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有效发挥质量评估对保教实践的科学导向作用。幼儿园应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评估机制,促进教职工主动参与,通过集体诊断,反思教育行为,改进保育教育工作。(市教育局,各区(功能区)牵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以区为主、镇(街)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2023年7月31日前配套出台《<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2023-2025)>实施方案》,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激励保障。各区要加强财力统筹,足额保障学前教育相关经费。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及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予以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学前教育提升行动有关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和依法办理幼儿园事业单位登记。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办理辖区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立项;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保障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教育部门用地需求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通公办幼儿园建设绿色通道,合法简化审批手续;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医疗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严格督导问责。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在2年内不得申报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各区要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共同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各区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学前教育提升计划成效主要指标量化表》完成情况。
附件:学前教育提升计划成效主要指标量化表
附件
学前教育提升计划成效主要指标量化表